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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一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事项披露如下:
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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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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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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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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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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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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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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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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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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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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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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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未发生;
姚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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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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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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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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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罚款30万元,对姚斌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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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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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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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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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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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特此公告。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批复》(银保监许可﹝2018﹞533号)及《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83号)核准,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地址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B 座19 楼及A座11层1104室”。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特此公告。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8年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公司两名员工的行政处罚事项披露如下:
一、违法行为表述:
1、欺骗投保人
我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11月13日和12月3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向客户展示并介绍“添福一生终身寿险”可实现“终身收益3.4%复利确定”,但实际上该产品仅能保证在某些保单年度实现现金价值3.4%的增长,并非终身。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累计签单2件,涉及保费6万元。
2、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我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和2017年5月27日、6月18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5033.36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4号):
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福建分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福建分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05月11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1341号)核准,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变更为30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决议情况
<>1.变更注册资本决议议案概述。
根据公司章程第7.4.6条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以全体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来决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事项:同意公司增加资本金十四亿元人民币(RMB1,400,000,000)。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注资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 (以人民币出资),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注资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 (以人民币出资),各占增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待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
2.表决情况。
我公司以临时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应表决董事人数: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5人,无授权委托和缺席未表决的情况。全体董事书面一致同意达成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2017年增加资本金建议案。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
1. 本次增资扩股由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出资,增资十四亿元人民币(RMB1,400,000,000),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 (以人民币出资),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 (以人民币出资)。
2.无新增股东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现有股东与新增股东均适用)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四、关联关系声明及逐级披露(参与增资的股东适用)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披露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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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待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生效。我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iad@circ.gov.cn。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将我公司董事长任职情况披露如下:
经中国保监会《关于黎作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552号)核准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6日选举黎作强为董事长,自2017年7月26日开始履职。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28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将2017年我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我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包括1名董事长和1名独立董事)组成。2017年何勇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常宏、王玲珏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黎作强、王轩彦成为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0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将我公司董事长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保监会《关于黎作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552号)核准任职资格,黎作强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由董事会推举为代理董事长,何勇不再担任我公司董事长职务。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3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公司对《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7〕2号)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我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经营期间,在办理L15000006532号保险合同、L15000008483号保险合同相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未实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对辽宁分公司做出责令停止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2日
(重大事项2015年1号)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及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1132 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B 座19 楼”。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4日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何勇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1018 号文件)核准,何勇先生于2014 年12 月4 日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12 月19 日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廖明宏、张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768号)核准并经公司任命,廖明宏先生于2014年9月16日起正式出任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总经理。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特此披露以上信息。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18日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和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70号)核准,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名称由“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陆家嘴国泰人寿”;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Cathay Lujiazui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特此披露以上信息。
本公司此前以“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客户、营销员及其它合同主体根据法律及合同享有的各项权益不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发生任何变化。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9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474号)核准,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2亿元人民币变更为16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8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328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股东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变更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本公司50%股权。
同时,因股东变更,经该批复文件同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由张发得、肖顺喜、左焰和林福杰变更为吴俊宏、常宏、王玲珏和赵昱,另四位成员徐昭、黄调贵、蔡汉章、林国寿未变动。变更后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排名不分先后):徐昭(董事长)、黄调贵、蔡汉章、林国寿、吴俊宏、常宏、王玲珏、赵昱。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9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2]17号、18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本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1年7月1日的团体保险业务承保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天津分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就上述违规问题给予天津分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31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数为八人,2011年度累计变更三人,分别为张发得先生、黄调贵先生和蔡汉章先生。三位董事的变更,均由于股东方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人选。
张发得先生,接替原董事会成员李长庚先生,于2011年3月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张发得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1〕254号)核准其担任本公司董事。
黄调贵先生,接替原董事会成员钟茂季先生,于2011年7月28日经中国保监会《关于黄调贵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1〕1222号)核准其担任本公司董事。
蔡汉章先生,接替原董事会成员王健源先生,于2011年12月19日经中国保监会《关于蔡汉章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1〕1947号)核准其担任本公司董事。
本年度,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月11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人寿”或“本公司”)总经理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2010年7月27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任命吴惠斌先生接替龚志荣先生,担任国泰人寿总经理,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正式上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保监会《关于吴惠斌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0〕1407号),核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2010年12月6日起,吴惠斌先生正式出任国泰人寿总经理。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2月13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数为八人,2010年度累计变更三人,分别为林福杰先生、王健源先生和吴惠斌先生。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通过,林福杰、王健源先生出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林福杰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0〕50号),核准二人的董事任职资格。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吴惠斌先生接替龚志荣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经中国保监会《关于吴惠斌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国际〔2010〕1407号),核准其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年度,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2月13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变更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二次定期会议决议通过,国泰人寿注册资本由“八亿元人民币(RMB 800,000,000)”变更为“十二亿元人民币(RMB 1,200,000,000)”。
二、国泰人寿注册地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楼”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1楼”。
以上事项,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11月17日领取。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1月25日
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情况披露如下:
经本公司2010年7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免去龚志荣先生的本公司总经理职务,并任命吴惠斌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正式上任。
在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前,本公司指定吴惠斌先生为临时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决定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公告。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