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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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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险 | 网络换汇有风险,金融交易需谨慎
    2024-12-03

    名词释义:

    网络换汇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优惠换汇”信息精心设计骗局诱导留学生、外汇投资理财人员等消费者进行非法换汇交易从而骗取钱财的欺诈行为。

     

    案情简介:

    案例一:国外留学生活的小陆,今年发现一年5万美元换汇额度有点不够用,想找办法尝试其他途径兑换一些。在社交软件中看到一则外汇兑换的广告,于是便私下联系了发布消息的”。对方承诺收到人民币后马上兑换成外币并保证安全,小陆并未产生怀疑,通过银行账号转账后,对方却销声匿迹了。遂意识到被骗,共计损失10万元。

     

    案例二:X市的陆先生因自身业务需要外汇资金,在网上认识了很有“背景”的”,某自称有大量美金需兑换人民币的需求,遂两人商定兑换30万美金,没过多久陆先生收到来自某银行APP的通知:提醒账户已到账30万美元,陆先生也未验证查询,深信不疑地随后便分多次将200余万元人民币转账至对方提供的多个银行个人账户转账后联系不上赵某已被对方拉黑删除,赶紧查询发现30万美元并未实际到账这才发觉被骗,共计损失金额200万元。

     

    手段揭示

    网络换汇最常用的“套路”:

    Ø  不法分子抓住受骗者的“两个心理”①贪图便宜,网上换汇给出的汇率更优惠;②方便快捷,不用去银行柜台办理,有人帮办更省心

    Ø  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发布换汇信息等受骗者上钩,利用境外地区银行支票结算延时的规则,混淆“到账”和“入账”,“到账”仅代表“钱到银行”,但“可用余额”未增加,以此使受害人误以为资金已入账再诱骗受害人转账,最后将境外的这笔“假汇款”撤销,从而实施诈骗。

     

    法律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1. 谨慎对待网络信息。面对社交媒体和网络上层出不穷的各类资讯和信息,消费者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不轻易被虚假优惠迷惑,切勿轻易支付款项或提供个人敏感信息。

    2.  选择正规渠道换汇。我国对外汇管理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应遵守。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私下换汇是违法行为,消费者若有换汇需求,应通过银行或持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换汇。

    3. 警惕异常优惠信息海外工作学习期间更要提高警惕,对于过于诱人的汇率或快速到账承诺,应保持警惕。切勿轻信各种“优惠换汇”“快速兑换”等信息,避免上当受骗。记住,没有免费的午餐,异常优惠往往背后隐藏着陷阱。

    4. 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切勿轻易向陌生人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

    5. 及时核实交易记录在确认交易前,务必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实转账记录,避免被伪造信息所蒙蔽。同时,对于任何涉及区块链交易的请求,应尤为谨慎,因为这类交易往往难以追踪。

    6. 发现被骗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及时报警,并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以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 以案说险 | 警惕“购买黄金”类诈骗
    2024-11-06

    案情简介

    案例一小陆在网上看到兼职广告,工作内容薪酬让其很是动心他依照广告留下的联系方式咨询“客服”“客服”表示为推广宣传而发布广告,兼职任务很简单就是下载App,完成收藏视频或评论即可得到返利。小陆照做后得返利,小陆开心不已,后续加紧“工作”加大投入,但在申请提现,这时APP系统平台却一直提示积分不够无法提现小陆再次咨询“客服”,“客服”表示其已激活隐藏任务,需要购买黄金邮寄到指定地点才能完成提现,黄金价值的全部退款外还可以获得额外高额返利小陆心动不已依照“客服”要求,在实体店购买黄金并邮寄到指定地址,却发现无法操作,客服也联系不上,才发现被骗,最终损失元。

    案例二:某日,女士在某网络相亲平台结识了一位“相亲对象”对方自称是某金店的内部工作人员并以“赚钱炒黄金”为由诱导女士线上购买黄金寄往外地指定地点,声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得金条价值的全部退款,还可额外获得金价的30%作为报酬。女士听完很心动,便购买了相应的黄金,可不法分子在收到女士的快递后,直接将其拉黑。

    案例分析

    由于黄金具备保值性好、容易变现等特点,不法分子将刷单重新包装,利用受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及对“邮寄黄金”这种新型充值积分方式的好奇心理,再通过“线上诈骗+线下提现”的组合方式设计此类骗局,从而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温馨提醒

    1. 不轻信陌生人的投资建议,不轻信“点赞、分享、助力、做任务”等高额返利,网上充值资金、线下托运现金的,都是诈骗。

    2. 网上陌生人不论以何种理由,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或为他人代购黄金、香烟或其他贵价物品,并要求网约车快送、邮寄至指定地点或派人上门来取的,都是诈骗。

    3. 凡是要求网上购买黄金、虚拟币或将金条现金当面交付给“第三人”进行“投资购买黄金和缴纳“保证金”的,都是非正常交易,诈骗风险巨大。

    4. 请通过正规平台、官方渠道投资理财,切勿轻信陌生网友所谓的“高额回报”“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等话术。严防“线上诈骗+线下取钱”的最新诈骗模式。

  • 2024敬老月以案说险|关爱银龄族,守护晚年“钱袋子”
    2024-10-12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老年消费者成了一个不可忽略的群体。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部分老年人信息闭塞、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不法分子趁虚而入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诱骗老年人掉进诈骗陷阱。

    警示案例

    某某市陆爷爷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对方声称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并表示国家出台了新政策,可以享受多项“退休福利”,还有退休“福利套餐”。陆爷爷一听是由国家发放的,相信了对方,并按照对方所说的操作,以验证账户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进行多笔转账,共计1万余元。随后对方拉黑失联,陆爷爷这才发现被骗。

    套路分析

    第一步→取得联系。诈骗分子通过各种联系通讯方式与受害人取得联系。

    第二步→取得信任。诈骗分子谎称是某方面”专业“的、可信的、”有背景“的人员,编撰各种具有诱惑性的“可信大饼”,步步为营引诱被害人信任

    第三步→实施诈骗。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诈骗分子编撰各种“可信”理由,将银行账户告诉受害人后要求受害人转账。

    陆家嘴国泰人寿在此温馨提醒广大老年朋友:

    一、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机构和渠道,并对投资项目多方查证,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警惕各类标榜“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切勿受“高收益”诱惑冲动投资。

    二、遇到所谓的“公检法人员”宣传“国家政策”时要提高警惕,他们很有可能是假借政策之名行诈骗钱财之实。在交流时避免泄漏自身个人信息,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谨记“贪小便宜”容易“吃大亏”,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处处可能是陷阱”,牢牢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在平时多了解金融常识,从正规渠道了解金融产品和办理流程,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四、保持和家人间的沟通,遇事多和子女、亲属商量,不要轻信“陌生人”,尤其是所谓的“养老产品”宣传人员。遇到保健品、药品等要理性观察分析,不要被假象蒙蔽而跟风购买。

    五、如若怀疑遭遇诈骗,或家人发现老人有异常转账汇款行为,一定要及时核对,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

  • 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知情权风险提示
    2024-09-25

    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拥有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现在我们来看看八大权益之一知情权,知情权指的是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背景

    张先生在一次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推销活动中,被一位热情的销售人员推荐了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介绍产品时,强调了该产品的高收益特性,声称其历年分红都非常可观,甚至给出了一个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作为示例,让张先生误以为这是一款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产品。

    购买后的一段时间内,张先生开始关注产品的实际分红情况,却发现实际分红远低于销售人员当初承诺的数值。他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市场环境等,且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张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受到了误导,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1.  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此案例强调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享有知情权的重要性。消费者要注意主动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期限、理赔流程以及潜在的投资风险等。

    2.  销售人员诚信问题:销售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告知产品信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提示明确说明,不得夸大收益或隐瞒风险,以免误导消费者。

    3.  理性投资:消费者在面对高收益承诺时应保持理性,认识到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不应轻信口头承诺,而应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

    4.  维权意识:一旦发现受到误导或欺诈,消费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警惕非法金融广告,防范金融诈骗
    2024-09-20

    案例

    A公司通过自建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含有“年化收益率最高18%”“28倍活期存款收益”“8倍定期存款收益”“安全低门槛高收益”“抵押+质押有保险”“本地业务100%兑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大额罚款

     

    什么是非法金融广告?

    非法金融广告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人们投资。这些广告往往过于美好,让人难以置信。它们可能会使用诸如“快速致富”“稳赚不赔”等词汇,或者展示一些虚构的成功案例。这些广告的真正目的是骗取你的资金,而不是为你提供合法的投资机会。

    1.  非法金融广告具有虚假性

    ——金融消费者实际购买的产品与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不符。

    2.  非法金融广告具有误导性

    ——非法金融广告常强调收益并忽略风险,使用禁止性用语,误导金融消费者。

    3.非法金融广告具有隐蔽性

    ——非法金融广告发布的通常通过隐蔽性强、信息发布审核宽松宣传渠道发布从而规避金融广告监管伪装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以此迷惑金融消费者。

     

    常见的涉嫌非法、虚假金融广告有哪些特征?

    无资质——无存款业务资质却发布吸收存款的金融产品

    无风险提示——未提示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

    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金融产品保本、保收益、无风险

    夸大宣传——夸大过往业绩,滥用“全国领先”“行业龙头”等头衔

    压力所迫——使用强烈的语言和紧迫感来迫使你迅速作出决定

     

    金融消费者如何识别非法金融广告?

    1.  认清非法金融广告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非法金融广告,防范金融诈骗。

    2.  多问,多想,多学,了解金融相关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的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谨慎的投资决定;通过学习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和态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

    3.  培养理性投资的意识增强风险责任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金融活动里藏着陷阱,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正确认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保护自身权益。

  • 以案说险∣唤醒“睡眠保单”,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2024-09-18

    案例:

    2013年,陆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10年满期的保险产品,但是2023年6月保单满期后服务人员一直联系不上客户。考虑十几万的满期保险金长期处于睡眠状态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服务人员费尽周折、多方打听,获取了客户妹妹的联系方式,了解到陆女士与儿子长期生活国外,2021年12月已因病去世。

    在陆女士妹妹的协助下,服务人员与客户的儿子取得了联系。2024年8月,陆女士儿子携带相关材料,临柜办理了理赔业务,领取了保单权益。客户家属对服务人员的责任心表示肯定,并称我司是有责任、有温度的保险公司。

    分析:

    “睡眠保单”主要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但尚未领取赔偿或满期给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的保单。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睡眠保单”关系切身的财产利益和权益保障,它意味着保障“空窗”和资金“闲置”。未领取的理赔金、满期生存金及现金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新的利息,保单效力中止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效力中止时间超过2年的保单将永久失效。

    提示:

    1.客户信息真实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填写真实的联系电话和常住地址;如后续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无法接收到有关自身保单权益的信息。

    2.定期检查保单状态。建议定期检查个人保单状态,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及时领取保险赔偿或满期给付保险金,避免保单成为“睡眠保单”。如发现保单处于“睡眠”状态,应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咨询处理方式。

    3.保护个人信息。消费者在唤醒“睡眠保单”业务的同时,也要谨防不法分子伺机假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打着代办业务的幌子,骗取信任,非法窃取个人信息,侵占个人财产。

    4.警惕“退旧买新”“高收益”诱导。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需求的,可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拨打客服热线、亲访客服中心等方式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不要受“退旧买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

     文章来源:陆家嘴国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 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公平交易权风险提示
    2024-09-13

    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拥有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现在我们来看看八大权益之一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指的是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背景:

    王女士在对比了多家寿险公司的产品和价格后,选择了一家以低价策略吸引客户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该保险产品宣传时承诺覆盖全面、理赔快捷,且保费相比其他同类产品更为低廉。几年后,王女士因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不幸去世,其家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王女士的家人提供大量繁琐非必要的证明材料,且审核过程冗长保险公司对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以某种牵强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赔付或提出远低于预期的赔付金额王女士的家人意识到自己在购买寿险时可能过于关注价格因素,而忽视了更应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理赔效率。

    风险提示

    1.  综合考量:消费者在购买寿险产品时,不应仅关注价格因素,而应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理赔效率、口碑信誉等多方面因素。

    2.  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等方面的内容。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客服。

    3.  保留证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保留与理赔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理赔过程中使用。

    4.  积极维权:一旦遇到不公平的理赔待遇,消费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沟通并寻求帮助。如果问题无法解决,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以上案例和风险提示,我们可以看到,在购买寿险产品时,消费者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得到充分保障。

  • 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 “代理维权”风险高,依法理性维权更有效
    2024-09-06

    近年来,一些看似正义、实则暗藏风险的“反催收联盟”“代理维权”服务,打着“为你发声”法律援助”“解决债务”“代理退保”“征信修复”等外衣的非法代理维权组织及个人活跃在网络上,专门为金融消费者制定所谓的“维权方案”,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和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设下重重陷阱,不仅无法为消费者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消费者陷入更深的困境,甚至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认识非法“代理维权”

    非法“代理维权”,指一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个人或团体,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宣称能为消费者解决与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等之间的纠纷,从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他们往往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和对法律知识的缺乏,采取夸大事实、虚假承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委托其进行所谓的“专业维权”。

    非法“代理维权危害

    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者和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会使消费者损失钱财、浪费精力、恶意敛财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

    非法代理维权行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代理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被盗用的风险,还可能被其用于其他非法活动,侵害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此外,消费者还有可能因参与非法“代理维权”而被卷入报假警、伪造证据资料、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陷入法律纠纷。

    如何防范“代理维权”风险

    陆家嘴国泰人寿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

    1. 如遇金融纠纷,切勿寻找网络以及广告上的“代理维权”等非官方渠道,请联系金融机构的官方渠道以及客服热线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 若需寻求法律支持,请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避免被不良代理维权者误导。

    3. 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4-08-20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强,严重侵害公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花样翻新的骗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共享屏幕”类诈骗。不法分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取消名下不实贷款”“注销保险服务”“航班延误退费”“赠送礼品”等为借口,向个人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诱导消费者下载指定的聊天软件、网络视频会议软件,并让个人开启软件的“共享屏幕”功能,以便不法分子“实时监控”消费者手机、电脑屏幕,“指导”消费者进行银行卡绑定、密码修改等操作,同步获取个人银行账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从而盗取银行卡资金。

    二、“AI换脸拟声”类诈骗。不法分子以“网店客服”“营销推广”“招聘兼职”“婚恋交友”等为借口,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消费者,采集发音、语句或面部信息。利用“换脸”“拟声”等技术合成消费者虚假音频、视频或图像,模拟他人声音或形象骗取信任,以借钱、投资、紧急救助等借口诱导其亲友转账汇款,或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立即转移资金。此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对明星、专家、执法人员等音视频进行人工合成,假借其身份传播虚假消息,从而实现诈骗目的。

    三、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不法分子假借债券投资、股票投资、贵金属投资、期货投资等概念,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宣称“稳赚不赔”,吸引群众关注。并将个人拉入“投资”群聊,然后冒充投资导师、理财专家,以“专家内幕”虚假消息诱导投资,或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个人确定婚恋关系,再以有“内部消息”“特殊资源”等诱骗个人参与投资,引导个人在伪造或仿冒的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并以小额投资返利作为诱饵,不断引导个人加大资金投入,随后迅速转移资金。

    四、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不法分子在网络游戏或社交平台中发布虚假的游戏账号、装备、点卡买卖信息,以“低价出售”“高价收购”为噱头,吸引游戏玩家关注。对想低价购买游戏产品的玩家,不法分子诱导其绕过正规游戏交易平台与其进行线下交易,当玩家支付钱款后,不法分子便消失无踪;对想高价出售游戏产品的玩家,不法分子诱骗其登录虚假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并以各种理由要求玩家先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才可“提现”,并不断要求玩家充值更多金额,随后迅速转移资金。

    诈骗形式不断演变翻新,伪装性越来越强,群众稍有不慎便遭受经济损失。为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反诈意识、提升反诈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群众:

    一、不盲目不轻信,不贪小利防骗局。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对退还费用、礼品赠送、保本高息、高价收购等“天上掉馅饼”的说辞保持警惕,避免贪图小便宜,遭受大损失。避免盲目跟风或投机心理,不轻信来路不明“小道消息”,不轻信“稳赚不赔”或“保本高收益”等说辞。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提升识骗防骗能力,谨防财产遭受损失。

    二、拒绝“共享屏幕”,保护信息防泄露。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密码、验证码、个人生物识别等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下载陌生软件、注册陌生平台或添加陌生好友,对个人社交账户的安全状况保持警惕,拒绝陌生人“共享屏幕”要求,避免无关人员操纵本人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定期检查账户安全设置,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三、转账汇款严把关,谨慎操作护财产。涉及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防范资金被骗风险。在接到涉及要求转账汇款的电话、短信或网络信息时,及时通过官方机构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轻信陌生人的转账要求或诱导信息,不贸然向陌生人提供的账号转账汇款,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在转账汇款前,务必认真核对对方身份和信息,确保资金是转给真正可信任的人员或机构。

    四、正规渠道保权益,遭遇诈骗速报警。群众如遇经济纠纷,应依法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维权,可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如发现自己陷入诈骗陷阱导致资金受损,或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保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交易截屏等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同时,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人员,避免再次受骗。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2651&itemId=4100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风险提示: 预防非法集资,保护财产安全
    2024-07-31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投资理财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有效预防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实质上却是一种诈骗行为。一旦不法分子卷款逃跑,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项目

    在投资理财前,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无风险的投资项目。同时,要学会识别各种投资陷阱,如虚假宣传、高额返利、承诺保本等。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选择正规、有信誉的金融机构或平台,并注意查看其相关资质和监管信息。

    三、理性投资,量力而行

    投资理财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活动,需要消费者保持理性和冷静。在投资过程中,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和投资策略。不要盲目跟风或者贪图短期利益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同时,要合理规划投资金额,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或者借钱投资。

    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警

    发现疑似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帮助。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调查处理。在面对不法分子的诱惑时,消费者要坚决拒绝并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给陌生人或不信任的机构。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s://www.cbirc.gov.cn/branch/shando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54329&itemId=1269

  • 以案说险 | 投保要诚信,告知要如实
    2024-06-11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陆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50万元的重疾产品,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2023年7月,因肺结节入院确诊肺癌,出院后申请理赔,陆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理赔调查发现他保前已有肺结节病史6年,保险公司经核实陆先生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况属实,按照条款约定,做出了拒赔解约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而导致拒赔的情况。陆先生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史,投保时隐瞒本人身体的真实情况,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

    风险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精髓。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所有重要的相关事实,不得有隐瞒或欺骗行为。同时,当事人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公司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和费率等。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瞒、误导或遗漏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主动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自身的权益。

    投保切忌有侥幸心理,带病投保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带来经济损失。总之,作为保险消费者,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保险合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注意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自身权益的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与安心。

  • 警惕!“养老服务”名义的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
    2024-05-10

    近几年,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四、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温馨提醒:

    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 以案说险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2024-04-22

    2022年7月,陆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30万元的重疾产品,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2023年9月,陆先生因高血压、心脏疾病住院就诊,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他在2020年曾因心脏疾病住院行手术治疗,保险公司经核实陆先生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况属实,按照条款约定,做出了拒赔解约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而导致拒赔的情况。陆先生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史,投保时隐瞒本人身体的真实情况,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的理赔问题。“如实告知”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个别销售人员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要听信,必要时可以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 以案说险 | 保单宽限期内身故,能赔吗?
    2024-03-14

    更新时间:2024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陆家嘴国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案例:

    陆先生2020年10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50万。2023年11月,陆先生突发疾病身故。家人料理完后事,整理陆先生的保单时发现该保单尚未缴费,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咨询保单理赔事宜。经查询,该份保单虽然未按期缴费,但尚处于宽限期内。最终保险公司在扣除该保单欠交保费后向陆先生的家人支付了保险金。

    分析:

    为什么在宽限期内未缴费的保单还能理赔呢?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因此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效力。

    提示:

    1、宽限期仅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首期保险费的支付没有宽限期概念。

    2、宽限期内未交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未交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2年内,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并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 以案说险 | 超犹豫期退保,请三思而后行
    2024-03-08

    案例简介

    陆先生418日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年交保费5万元,缴费年期10年。4月20日陆先生自觉这份保险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想办理退保,但因事务繁忙,5月9日才有时间到保险公司临柜办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陆先生,现在退保损失达70%以上。陆先生一时不能接受,说自己上月旬刚投保,这才不过20多天,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损失。

    工作人员告知陆先生,保单生效后有15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退保不会有保费金额损失,但是今天才来申请已经过了犹豫期,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有较大损失。后续工作人员耐心再次向陆先生进行保单产品说明解释,最终陆先生不再纠结,认可该保单的产品内容及工作人员的售后服务,愿意继续持有保单,满意而归

    案例解析: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生效前期,因保险公司扣除的相应费用较高,承担的保险责任较大,因此在投保的前几年保单的可能现金价值非常低。

    风险提示: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单后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办理退保,须知悉一般保单生效后15天属于犹豫期,在此期间可进行全额退保。之后,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往往低于所交保费。因此投保后如果有退保意愿,需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或者保单服务人员进行办理,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 以案说险 | 按需投保 冷静退保
    2024-03-06

    案例简介

    保险消费者陆先生最近接到了一通自称是保险公司赵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知李某,其名下的这张保单收益太低,可帮助他办理全额退费,并可以介绍其投保收益为10%的产品。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某来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办理退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与陆先生沟通,了解到其办理保单退保真实情况,敏锐地意识客户可能遇到了“黑产专业人士工作人员细致耐心地向陆先生介绍了退保后将会失去的保险保障损失、权益等各项风险情况最终陆先生便打消了退保念头,并连连表示感谢

    案例解析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不同的保险产品对应不同的保障内容,比如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相对应为消费者提供了生命、意外及健康的保障。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金融产品抵御风险。

     市面上宣扬“买新退旧”“高收益”的“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消费者务必要擦亮双眼,不要被代理退保花言巧语所蒙蔽,任何需要收取手续费的代理退保最终带来的都是损失而非收益。

    风险提示

    投保保险后为什么不建议轻易退保,这是因为与“退保代理”鼓吹的退保后可以获取高收益恰恰相反,退保后消费者面临的现状是:年龄增加或身体状况改变,某些保险产品难以再买,即使可以投保,同样的保障需要缴纳的保费也会增加;此外,“退保”,一般情况根据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投保人会承担一定损失。

    温馨提醒

    投保前一定从自身需求出发,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投保后,不要轻易受“退旧买新”“保障收益”的误导,冲动退保,切实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 【保险小课堂】人身保险知识干货分享
    2023-12-09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09日

    陆家嘴国泰分享保险知识干货,增进消费者金融素养。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以寿命为标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身体为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或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 “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衡量)。

    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分为:

    ·  标准体: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实际死亡率与预计死亡率大致相符)

    ·  非标准体: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死亡危险程度高)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  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  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一般是无限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投保人与被保险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的影响。

    3、人身保险的分类

    ·  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

    ·  按是否参与分红分类:分红险(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 70% 分配给客户)、非分红险

    ·  红利的来源: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  红利的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

    ·  按承保方式分类:主险、附加险

    · 按是否具有投资功能分类:传统险、非传统险

  • 以案说险 | 合理消费,谨慎校园贷
    2023-11-23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23日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大学生同学沉迷网络游戏,因经常需要给游戏账号充值导致每月生活费不够,又不敢和家人多要生活费。同学通过在某“校园贷”线上平台贷了一笔5000元的贷款用于网络游戏。半年后同学被催还钱时发现因为“利滚利”,需要还款将近8000元。同学无力偿还更害怕家人知道,便开始拆东墙补西墙,陷入了“循环贷”,一年后贷款增加至1万多元。同学惊恐万分,只好向同学寻求解决办法,幸好同学及时反映老师后联系家长共同解决此问题,同时也警醒了同学。

    案例分析:

    “校园贷”具有审核快、到账快、手续简单便捷、高利息、高额逾期费等特点,但是沉重的息费会给学生带来沉重的负担。“校园贷”实质上是父母在提供隐性的担保,大部分家长会选择为子女偿还,对于困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校园贷”的费用高,中介费、咨询费、预先扣除的利息以及各种名目的收费,到手的可用资金少的可怜。追债方式野蛮,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讨债行为严重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

    风险提示:

    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合理安排生活支出,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其次应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个人及家庭信息不外泄。另外发生问题后保持理性,第一时间向老师和家长反映和寻求帮助,不要“以贷养贷”,更不要采取极端解决方式,而需充分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以案说险 | 识别老年理财骗局,提高老年人风险意识
    2023-11-10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0日

    案例简介:

    客户女士,68岁。近期接到自称是某理财公司客服人员致电,声称为女士做理财产品梳理,在得知女士投保过某保险公司产品后,称目前其公司与该保险公司有合作,由于女士前期投保的产品收益较低、保障较少,故已联合推出收益更高、功能更全的理财产品,请女士到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退掉,并不要告知该公司信息,避免影响合作关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资料办理产品升级。

    次日女士前往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发现保单投保时间较长,客户年龄较大等异常情况详细询问女士退保原因。反复沟通后女士才告知缘由。客服人员耐心向女士明确告知该保险公司并没有产品升级活动,并且没有和任何理财公司合作,提示女士这是不法分子使用的金融诈骗手段。通过及时提醒后女士恍然大悟,保留保单,避免了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

    由于客户年龄大,风险意识低,不法分子通过话术轻易套取了客户个人信息,并以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诱导客户退保后投资其公司产品。此客户如未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而是听从不法分子直接退保后办理其他业务,将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风险提示:

    提高警惕,特别对于陌生电话,不要急于行动。首先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其次要相信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宣传;另外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告知家人,同时向保险公司等官方渠道确认,避免因信息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 以案说险 | 保单宽限期权益,你了解吗?
    2023-09-26

    更新时间:20239月26日  文章来源:陆家嘴国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案例:

    客户陆先生在2016年11月1日购买了我司的美泰人生重大疾病,每年都按时交纳保费。2022年11月,陆先生因胃癌住院治疗,未能按时缴费;12月15日,陆先生出院后,担心没交保费会影响理赔申请,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保险公司申请试试。我司经调查核定陆先生本次出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了陆先生所欠缴的保险费,正常完成赔付。

    分析: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一般约定宽限期为60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宽限期内,除了享有《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权益,还有这些非常人性化的作用:

    1.投保人因一时资金紧张交不起保费,可以把宽限期作为缓冲期,有宽松的时间去筹集保费,为维持保单有效性提供一道保障。

    2.投保人如需要调整自身保险规划,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是否续保,如果要重新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新旧保单过渡,避免出现过长的保障缺失期。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设置的一个很温馨、很贴心的缓冲期,一定要善用“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完成缴费,保证保单维持效力,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权益。

    提醒:

    保单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要恢复保单效力,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同意复效,将失去保险保障。

  • 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3-08-07

    更新时间:2023-08-04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号实施诈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冒充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诈骗的手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手法一: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分子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

    手法二: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XX监管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者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创建所谓“XX监管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骗取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盗取消费者资金。

    手法三: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骗取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贷款等借贷产品时产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资金并藏匿。

    以上诈骗手法均为非法冒用金融监管部门名义,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一、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请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二、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短信、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信息泄露。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以及非官方渠道发布传播的信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或者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四、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权。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问题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者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

    五、发现犯罪线索或者遭遇损失及时报案。一旦遭遇诈骗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有关情况,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者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注意留存证据,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 风险提示:警惕“京东白条”这样的电信诈骗
    2023-08-07

    更新时间:2023-07-31

    近期,电信诈骗又有新花样,打着“京东白条”的旗号招摇撞骗。陆家嘴国泰人寿提醒您:注意识别,小心防范。

     

    这段时间,你是不是接到了这样的电话:

    “您好,我是京东客服,您是XXX吗?”,“您有一张京东白条未注销、不注销将影响您个人征信,并负相关法律责任”……当所谓的“京东客服人员”打来这样一通电话时,请注意,你可能被骗子盯上了。

     

    让我们看看骗子是怎么一步步设置骗局的。

    Y女士是京东客户,在手机上下载京东APP。某日,Y女士接到一个0376开头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京东白条”的客服,并告知Y女士曾开通的“京东白条”没有注销,一直放任的话会影响个人征信,会对今后买房买车等高消费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子女上学。Y女士想到之前的确因为支付有优惠开通过京东白条,听到后果这么严重,便慌了神。于是她耐心地听从电话那头客服的指示,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会议投屏的软件,通过视频会议,在对方指导下在贷款界面贷款54200元。随后又因对方说需刷流水证明实际使用人,注销后款项会全数退回。Y女士信以为真,将卡内的59876元和贷款的54200元全部转至对方卡号。直至对方又以注销失败继续索要转账,Y女士察觉被骗,共损失114076元。

     

    诈骗套路揭秘:

    第一步:伪装身份。诈骗分子多以冒充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工作人员、“贷款平台客服”等身份实施诈骗,有时还会向受害人出示伪造的证件、营业执照或通过事先获取的受害人身份、银行卡等具体信息,击破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放下戒备心理。

    第二步:编造理由。骗子往往利用受害人贪图小便宜或担心留下征信污点以及害怕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心理,以利诱、国家政策、个人信息被盗等借口为由,要求受害人配合,用各种方式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步:完成诈骗。当受害人进入诈骗分子编造的故事,对其完全卸下防备,诈骗分子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引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购买指定的商品,甚至进一步诱导受害人在正规网贷、金融APP上贷款后转账汇款至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对于此类金融诈骗,陆家嘴国泰人寿提示您做到:

    1、认清来电号码,官方客服电话一般为95400开头,如接到自称官方客服的电话,涉及转账、账户交易的一定不要轻信,挂断后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96110全国反诈专线核实情况。

    2、谈及征信切勿慌张,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删除或修改,如对个人征信由疑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3、不透露个人信息。提高信息安全意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能泄露给陌生人。

    4、不加好友不开视频。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至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共享视频等协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

    5、不给陌生人转账。不论遇到什么情况,坚决不给陌生人转账!任何渠道的汇款统统拒绝,转账交易一旦成功,很难追回。但如果不幸被骗,保存相关材料,立即报警。

     

    陆家嘴国泰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实时关注消费者保险风险预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风险提示保护您!
    2023-03-17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我司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司出台了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力求通过制度的建立及各项信息保护工作的严格执行,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

      国家于20219月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我司于同年发布《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数据生命周期这六个阶段中,需要做到或禁止的事项。

    2022年我司发布了《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定级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定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数据定级范围、数据定级过程等具体事项。

    风险提示: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 老年人请注意!风险提示保护您!
    2023-03-17

    养老是一件大事,

      选择养老机构需要慎之又慎,

      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部分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他们还宣称,这事不能让子女知道,否则会干扰项目进程,本金也拿不回。号称的“高利息、高回报”可能真的是无回报!

    风险提示:

    老年朋友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老年人在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 以案说险 | 认识你的保险产品
    2023-03-15


    更新时间:2023315  文章来源:陆家嘴国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案例:

    20183月,投保人陆先生为女儿投保了陆家嘴国泰美怡安康两全保险,附加美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

    202111月,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陆同学确诊了急性淋巴母细胞白血病。确诊后,陆先生按照服务人员的指导备齐了理赔材料,赔付金额33万快速到账。客户十分讶异,保额30万,为什么可以赔付到33万?其实这是该款产品的特色—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当发生合同特定癌症列表中所界定的特定癌症的,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首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给付。

    202212月,陆先生再次提供了申请材料,经客服人员对陆同学进行视频回访后受理完毕,理赔金3万元快速到账。陆先生非常庆幸当初选择了这份保险,对家庭对孩子都增加了治疗的信心。

    启示:

    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很多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时间也越来越长了,而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在被保人自确诊之日起每满一年仍生存的,还可以再次申请。连同首次在内,最多可以申请五次,这也为重疾患者的后续治疗提供了资金补充。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认识自己的保险产品非常重要:

    1.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当家庭结构、个人信息、投保状况发生变化时,也要进行保单校正,及时掌握家庭保险的整体情况。


  • 新市民金融服务宣传月|识别非法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陷阱
    2022-11-29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金融相关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多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甚至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我们要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金融广告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常见的涉嫌非法、虚假金融广告有哪些特征?

    特征一:承诺“投资理财回报显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承诺“投资回报率10%以上”;

    特征二:承诺“百分百本息保障”;

    特征三:承诺“无需征信报告,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24小时放款”、“无征信秒过”;

    特征四:没有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特征五: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特征六:利用监管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如何识别违规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1. 查询金融广告主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

    2. 核实金融广告内容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名义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行为;

    3. 查看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4. 查询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过往业绩;

    核实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否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 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
    2022-09-08

    更新时间:2022-09-0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与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3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增强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一注意: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

    购买保险第一步,就是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可登录银保监会官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查询。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注意: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保费缴纳、保险金如何赔偿等,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注意: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四注意: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五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 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
    2022-09-08

    更新时间:2022-09-0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年来,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等。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 关于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2-09-08

    更新时间:2022-09-0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我会监测到有不法网站假冒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带有“银保监会认证”“中国银保监会”等不实信息内容,并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名义实施诈骗。上述诈骗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监管机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4期风险提示,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一、中国银保监会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所谓回款渠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各银保监局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费用。若有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认证”等名义,或自称中国银保监会、某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假借监管权威要求转账、汇款、交费等行为,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局反映,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联系电话可通过官网www.cbirc.gov.cn查询,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反映。

    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我会多次发布过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 关于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
    2022-09-08

    更新时间:2022-09-0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 福建银保监局《防范保险欺诈,“图”个明白!》
    2022-09-08

    更新时间:2022-09-0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频发,

    欺诈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

    侵蚀了保险机构利益,

    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

    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福建银保监局积极践行“为民监管”职责,

    联合福建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

    组织开展“慧眼”系列反保险欺诈宣传活动,

    用四格漫画的形式,

    以案说法,

    带您一起“图”个明白









  • 关于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
    2022-02-11

    更新时间:2022-01-2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 关于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的提示
    2022-02-11

    更新时间:2021-11-1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去年,中国银保监会就“代理退保”等乱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为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6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远离“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法行为侵害,防范警惕以下风险。

    一是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信任,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逃废债务、修复征信等事宜,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侵占消费者正当的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效沟通,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是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暗藏集资诈骗风险。“代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此外,消费者如受蒙骗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不仅丧失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消费者一定要对此类不法行为提高警惕。

    三是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法代理维权组织取得消费者委托后,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后患无穷,可能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更要注意防范诈骗分子以“解决债务”“修复征信”等说辞骗取银行卡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进行盗刷或转账的风险。

    不法“代理维权”“代理退保”风险高、危害大,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一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防范非法代理维权侵害。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二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比如,购买保险产品要符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类产品应考虑借贷成本和还款能力,投资理财产品应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防范非法代理维权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消费者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 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
    2021-11-16

    更新时间:2021-10-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诱导销售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一、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

    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了本不需要的产品。如对宣传界面内容不了解,最好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同意授权办理等操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再签约

    消费者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着重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和退保损失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尤其是线上签约投保时千万不要图方便就“一勾到底”。

    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瞒真实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总之,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发生合同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不被“免费”诱导,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 关于防范银行卡盗刷的风险提示
    2021-11-16

    更新时间:2021-09-2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有消费者投诉反映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作为现金存取、资金交易的重要金融工具,银行卡被广泛使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频率日益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盗取持卡人交易身份信息等不法手段实施盗刷,不仅侵害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也影响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第4期风险提示,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个人信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防范盗刷侵害。

    一、养成安全用卡习惯

    银行卡被盗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持卡人卡片被侧录、个人信息资料泄露或不当用卡。消费者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卡用卡,不轻易将个人资料转交他人代办。坚决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良后果。在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留意刷卡次数,使用后及时收回。对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不随意丢弃。

    二、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支付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持卡人的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就可能实现盗刷。消费者要保护金融账户的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同时,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比如对陌生来电、短信和不明链接保持警惕,不下载非官方APP,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界面或者网络环境中登记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三、固定证据并及时报案

    建议消费者开通余额变动提醒,及时掌握账户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如遭遇银行卡盗刷,应立即向发卡行告知交易异常,及时冻结账户或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报案。同时,可通过就近的ATMPOS机刷卡交易,以保存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证据材料,证明卡片在本人手中,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 这些诈骗套路该怎么防?
    2021-09-17


    来源:国家反诈中心/武汉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我们经常会收到一些陌生信息,接听到一些陌生电话,我们犹豫着,该不该点,该不该接,担心对方可能是骗子,但其实,万“骗”不离其宗,只要你认清了骗子的诈骗套路,也就能轻松破解骗局了。

    一、 贷款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往往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为噱头,引诱被害人登录或下载虚假贷款网站或 APP。然后仿冒正规贷款平台流程,要求被害人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最后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

    防骗小贴士:

    1.申请贷款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陌生电话、短信、网络广告。

    2.不要在任何贷款公司网页输入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3.低门槛放贷是诱饵,汇款验资、放贷前收费都是诈骗。

    二、 兼职刷单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在各种QQ群、微信群、招聘网站或短信息中发布兼职信息,声称招募“网络兼职刷单员”,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要求被害人进行刷单。

    在这类诈骗中,第一次小额的返利佣金往往会兑现,待被害人刷单金额较大时,就会以系统卡单、错误等理由不予退还本金,达到诈骗目的。

    防骗小贴士:

    1.不要轻信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2.网络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要求垫资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

    3.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联系方式、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给警方。

    三、 冒充客服退款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联系被害人,谎称是某购物网站、网络店铺或快递物流的客服,在详细报出被害人的个人订单信息后,以能给被害人“退款、理赔、退税”等为由,要求被害人点击钓鱼链接、扫描二维码或其他手段,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

    防骗小贴士:

    1.接到自称客服的来电,不要轻信。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核实。

    2.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填写个人信息。

    3.验证码是保护资金的最后一道屏障,切勿轻易告诉他人。

    四、 虚假购物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发布广告,以低价推销商品、服务,要求受害人先付“手续费、订金、预付款”,待收到钱后,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或者失联。

    防骗小贴士:

    1.购买商品要到正规商店或正规电商平台。

    2.拒绝所有私下付款,严格遵守平台交易流程。

    3.谨慎对待广告宣传,不正规的平台销售缺乏约束,不轻信,不尝试。

    五、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要求被害人转账销案,后提供所谓“安全账户”,要求被害人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防骗小贴士:

    1.公检法不会采用电话、短信等形式办案,不会相互转接电话。

    2.公检法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不会让公民转账汇款。

    3.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改号软件,改成真实公检法机关座机号码。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10确认。


  • 关于警惕“投资养老”“以房养老”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1-09-10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期,有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实质是非法吸收社会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三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手法之一:以投资养老为名诈骗养老钱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名义,承诺高利率回报且提供预留养老床位、预定养老房间等服务,向老年消费者非法筹集资金。

     

    抓住老年人特点设计骗局。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对集资诈骗认识不足,打着投资养老、销售老年产品等旗号,经常出现在老年人聚集的场所,如公园、超市、小区等,不断向老年人群灌输金融养老、新型投资等概念。

     

    利用小恩小惠博好感,降低老年人警惕性。不法分子通过组织旅游、参观、讲座、赠送礼品等手段,有意博取老年人信任和好感,等老年人降低警惕后,趁机对其道德绑架、虚假宣传,最终目的是骗取老年人钱财。

     

    抛出高回报承诺吸引老年人。不法分子惯用承诺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定养老服务等说辞,诱骗老年人投资所谓“养老服务”项目,收费名目五花八门,如“贵宾卡”“会员费”“预付费”等。这些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所承诺的养老服务,获得资金后运作、流向不透明,有很高的集资卷款跑路风险,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被不法分子诈骗。

     

    手法之二:用以房养老名义诈骗老年人资金

     

    不法分子所称的“以房养老”为假。正规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保险公司)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种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且比较小众,其准入门槛高、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对机构业务开展和销售管理都非常严格。

     

    不法分子所谓的“以房养老”风险极高,且暗藏陷阱。不法分子以国家政策名义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打着“以房养老”、有高收益回报等旗号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这种“抵押-借贷-理财”方式操作流程多、参与主体乱、投资风险高,本就不符合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所谓“理财产品”很可能是虚假的,借来的钱最终还是到了非法机构口袋。

     

    用“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人抵押房产,诈骗资金。不法分子所宣称“以房养老”与国家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完全无关,只是其假借国家政策、为非法集资活动造势宣传的手段而已,其实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往往是“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有的参与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房产被抵押,最终失去了房子,还背负贷款。

     

    上述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恶劣,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此提示消费者,做到以下两谨记、两注意。

     

    一、谨记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宜有赌博心理而冒险入局。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理财产品如果承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要记住投资是有风险的,别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二、谨记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理财投资产品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建议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和了解,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警惕非正规机构的疯狂营销揽客行为。

     

    三、注意提防集资诈骗套路。集资诈骗多有“击鼓传花”和“庞氏骗局”特点,往往是以新还旧,缺乏实际业务支撑和盈利来源,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项目,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慎重对待合同签署环节,不在空白合同签字。不随意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 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
    2021-09-10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一、认清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二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二、“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三、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 关于防范短信钓鱼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1-06-25

    关于防范短信钓鱼诈骗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假冒多家银行名义发送服务信息,声称客户手机银行、银行卡、身份证等过期或失效,诱导客户点击短信中网站链接访问虚假手机银行系统,客户一旦受骗提供银行卡号或手机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法分子将迅速冒用客户身份进行转账,盗取银行卡内资金,使客户资金遭受损失。在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一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安全,从官方渠道办理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业务,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向消费者发送短信钓鱼链接是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法之一。此次短信钓鱼诈骗在全国范围密集爆发,攻击目标和行为特征相对一致,受骗对象多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登录操作不熟悉的人群。此类诈骗一般是有组织的专业诈骗,目的主要是窃取消费者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或盗取账户资金。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不明短信、不明网站链接和页面、不明手机APP提高警惕,尤其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时,要多看多思,防范被诈骗风险。

     

    一看短信是否真实。诈骗短信假冒银行名义会降低消费者警惕性。消费者在收到署名为银行发送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真假,尤其不能盲目相信异常号码发送的短信。消费者若不确定短信是否真实,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或向其官方客服咨询。

     

    二看网站链接和页面是否为官方渠道。诈骗短信提供的网页链接可能是假冒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网页的钓鱼链接,也可能是病毒木马,不应轻易点击和操作。建议广大消费者登录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时从银行官方手机APP或网站等正规渠道进入,尽量不要点击第三方提供的网站链接操作,以免被不法分子诱骗。

     

    三看对方索要信息是否为个人重要敏感信息。消费者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付款码等均为个人重要且敏感信息,当有第三方要求提供或输入上述信息时,需提高警惕。不轻易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不随意在除银行官方渠道之外的网页填写重要敏感信息。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请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账户,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 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
    2020-12-29

    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六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有正确评估,杜绝不计后果盲目借贷、盲目消费行为。过度借贷往往导致资金断流,最终会使消费者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

    二、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三、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

    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2020-10-28

      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出现以来,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其中,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5号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一、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

    (一)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二)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营销宣传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相关主体应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二、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看清直播内容

    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来源:消保局

  • 消费提示四:小心 别中了“黑中介”贷款的“定制圈套”
    2020-09-15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贷款“黑中介”打着吸睛幌子诱骗借款人,如果不注意辨别就很容易上当受骗。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提高警惕、谨防贷款“黑中介”的五个“定制圈套”:

    圈套一:“包装贷款”。“黑中介”谎称通过包装资料可以解决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但当你拿着造假资料去申请贷款时,便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资料造假被金融机构查出,结果自然是拒贷,还会被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二是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相关资料可能被黑中介拿去申请贷款。

    圈套二:“无需审批”。“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黑中介”一般将目标锁定在收入不稳定人群,“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是很好吸引该人群的噱头。而被这些虚假信息迷惑双眼的借款人,往往拿到的是一份“天价”合同,最终造成无力偿还的结果。

    圈套三:“贷前收费”。“黑中介”承诺低息、快速放款,但前提是借款人先要交一定的保证金、押金,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一旦借款人交了钱,“黑中介”就会消失无踪。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而“黑中介”一般没有实际业务,图的就是借款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因此会在贷款过程照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圈套四:“宣称有关系”。“黑中介”宣称自己在金融机构有熟人或者有关系,可以帮助借款人轻松贷款,而且利息很低,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如果借款人信以为真,交了所谓的服务费,贷款无望反倒被骗了服务费。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有严格的贷款审核流程,并不是内部人员就能左右的。

    圈套五:“洗白征信”。“黑中介”慌称只需几千元就能洗白个人征信,无论多花、多黑都能洗白,以避免贷款被拒。一旦你信以为真,被骗的就是你。征信报告只有上报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修改、更正,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是无权更改的。不良征信记录,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时,要积极处理,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是正确之道。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正确贷款“三要三不要”,远离贷款五大“圈套”。

    一是花钱要理性,不要让个人贷变成“烧钱贷”。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忽视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计后果、盲目借贷,否则一旦资金断流,就容易陷入“黑中介”贷款的“定制圈套”。

    二是借钱要正规,不要把“假李鬼”当成“真李逵”。“三看”辨别正规金融机构:一看联系方式与经营场所。正规的金融机构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并非只有一个简单的贷款网站,并非一个QQ号或一串手机号码。二看前期费用和贷款利率。从贷款利率和前期费用来看,遇到“无门槛、低利息”的贷款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三看受理区域与营业执照。正规的金融机构一般只办理当地业务,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而非正规机构一般会声称“可办理全国业务”,这是他们异地行骗的一种手段。正规的金融机构会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借款人可以登录当地工商部门网站看看是否已经注册。

           三是救济要理智,不要让中介贷变成“中介害”。如果不幸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后切忌自乱阵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黑中介”恐吓、威胁,在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银保监局

  • 消费提示三:信用卡误区真不少 科学用卡知多少
    2020-09-14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消费者因经济压力加剧、偿还能力下降,导致短时期内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引发大量的信用卡还款方面的投诉。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用卡需理性,切莫陷入信用卡使用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信用卡越多越好。“卡多不是你的错,你记不清账单日和还款日就是你的不对了”。信用卡不是越多越好,信用卡太多而记不住还款日和还款金额,不仅有可能损失利息,最重要的是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还会增加被盗刷的风险。

    误区二:分期付款捡便宜。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是信用卡发行机构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信用卡持卡人在消费前别忘了先查清楚自己卡中的可用余额和分期付款额度。

    误区三:“以卡养卡”不用还。一些消费者借助“以卡养卡”的方式,通过办理各种机构的信用卡来交替还钱。“以卡养卡”容易陷入卡债越还越多的不良循环,不仅会加速个人杠杆的上升,还会增加违约风险的概率。

    误区四:“最低还款额”免费。信用卡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虽然能图方便,暂时性地减轻还款压力,但是这种还款方式将会产生信用卡利息。最低还款额度主要是用于解一时之急,如果需要使用最低额度还款,需要提前了解本息共需要归还多少金额,提前做好打算。

    误区五:疫情期间不还款。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台了相应的信用卡还款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代表疫情期间不需要还款。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疫情并不能免除所有人信用卡的债务,只有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无法还款的,可以采取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计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其他消费者仍需按照还款协议的具体约定来进行还款。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科学认识信用卡,“四步走”安全理性用卡。

    第一步,科学认识信用卡。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生活领域消费需求。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合理发挥信用卡的消费支持作用,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短借长贷”;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用途,不将信用卡用于套现、投资经营等非个人消费类透支用途。

    第二步,合理规划信用卡。消费者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费标准,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消费者需要结合自己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合理刷卡消费,不要过度刷卡。消费时应该量力而行,切莫超额消费,免得一不小心沦为“卡奴”,甚至因信用卡逾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征信“污点”。

    第三步,安全使用信用卡。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卡片密码、卡片背面签名栏三位数以及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对陌生号码、陌生链接、陌生账号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刷卡消费时卡片不离开自己视线并核对消费金额。不出租、出借信用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犯罪等违法活动。对长期不使用的信用卡及时到信用卡发行机构作销户处理,避免产生年费或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四步,按时归还信用卡。消费者拿到信用卡后,要准确了解信用卡的还款日期、账单日期、还款规则等信息,合理选择还款方式。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使用信用卡时,要养成定时查账习惯,关注信用卡发行机构在临近还款日时发送的还款提示短信,做到按时、足额还款,以免因遗忘还款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 消费提示二:“代理维权”是馅饼还是陷阱
    2020-09-11

    近年来,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为主要形式的“代理维权”问题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这些专职“代理维权”的团伙,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收取高额手续费,煽动消费者反复向监管部门“维权”从中牟利,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陷阱一:“全额退保”猫腻多,切记“无利不起早”

    消费者张某购买某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后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代理退保”的广告,该网站称可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先收取500元,若退保成功,再收取20%-50%的“手续费”。该平台要求张某签订“全权”代理协议,并要求其不得就投诉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随后所有投诉沟通电话均由其平台代理人接听,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五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法院未支持张某诉求。历时半年,张某维权失败,还损失了代理费、诉讼费共计上千元,也失去了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的机会。

    陷阱二:“退保理财”花样多,非法集资一场空

    消费者李某最近接到了一通自称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知李某,其名下的这张保单收益太低,可以帮助转换成收益为15%的产品。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来到客服中心办理了退保。办理完退保后,“工作人员”又劝导李某签署了一份号称是“某日进斗金理财产品”的“转换合同”。几个月后,工作人员失联,理财产品无法兑现,李某才发现自己受骗,后经核实该“工作人员”并非保险公司人员,自己中了非法集资的圈套。

    陷阱三:信用卡“维权”噱头多,“赔了”征信又失财

    疫情期间,消费者王某由于收入减少,无法按期还款,想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款。这时王某收到一条短信,号称可以帮助王某向银行维权,申请将欠款分成60期,并免除王某的利息和手续费,只需缴纳1000元“代理费”。同时,还指导王某“如何躲避欠款催收”、“如何进行以贷养贷”。王某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提供了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然后签订代理维权协议。一个月后,王某收到银行短信,发现因自己未按期还款上了征信系统,利息和手续费也没有免除;几个月后,王某总是收到各种推销电话,不胜其扰。

    陷阱四:“维权”幌子是非多,“此维权”非“彼维权”

    近期,部分团伙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大肆宣扬“投诉代理”,怂恿或代理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使用统一的投诉话术。这些“代理投诉人”一般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条文引用经常有明显错误,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正常协商,还会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同时,部分人员还会编造或歪曲事实,举报金融机构存在违法事实,反复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等,人为拉长维权流程,可能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最终造成消费者损失。

    为维护您的权益,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不当维权面临“四大风险”:

    风险一:不当退保无保障。消费者退保后,会处于无保险保障的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消费者如果再次投保将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等,甚至可能面临被拒保的风险。

    风险二:信息泄露隐患多。“代理维权”的团伙一般会索要消费者的身份证、手机等个人信息,有些团伙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恶意使用在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等业务。如果消费者想终止代理协议,还会被这些团伙利用信息不断骚扰。

    风险三:经济负担愈沉重。代理信用卡维权,一般采取拖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进行,往往导致消费者需承担逾期滞纳金及罚息,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风险四:征信污点影响大。如果个人征信系统留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形成信用污点,对消费者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业等方面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正确维权“三步走”,渠道畅通且免费:

    第一步,投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第二步,调解。如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银行纠纷)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申请调解。第三步,举报。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但向监管机构举报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民事诉求,消费者如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保监局

  • 消费提示一: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依法维权十三问
    2020-09-10

    一、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定权益有哪些呢?

    :根据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八大权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纠纷怎么办?

    :当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应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金融机构投诉电话、邮寄信件、前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消费者进行投诉,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代理维权是否更有效?

    答:不会。银行保险机构投诉渠道畅通且免费,消费者可以按照要求提供投诉的相关材料,自行办理投诉事项。当前社会上一些机构打着“代理维权”的幌子,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实则为了收取高额代理费。有的代理机构常常阻断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甚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还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五、投诉后多久可以收到答复?

    :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金融机构会在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上级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六、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七、与金融机构协商不成怎么办?

    :如果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可以申请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北京地区银行业消费者可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申请调解,联系电话为010-88689969;北京地区保险业消费者可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联系电话为010-95001303。调解均是自愿且免费的。

    八、与金融机构调解不成,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么?

    :如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决。

    九、发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办?

    :发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等(简称“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向违规金融机构(被举报人)所在地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十、举报多久可以得到答复?

    :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告知举报人调查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调查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按照《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匿名举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也不用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十一、举报可以撤销么?

    :在举报调查期限内,举报人主动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视为放弃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十二、向监管机构举报能解决与金融机构的民事纠纷么?

    :不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但不能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民事纠纷,消费者如有民事诉求还是要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十三、投诉、举报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提出投诉或举报,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在现场投诉或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举报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切莫因过激或不当维权使自己陷于违法之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银保监局

  • 以案说险(八):关于防范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0-07-16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

    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来源:消保局
  • 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正式启动
    2020-06-03

    20206月是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都将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将组织开展“抖音挑战赛”活动,敬请大家积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