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我司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司出台了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力求通过制度的建立及各项信息保护工作的严格执行,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
国家于2021年9月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我司于同年发布《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数据生命周期这六个阶段中,需要做到或禁止的事项。
2022年我司发布了《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定级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定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数据定级范围、数据定级过程等具体事项。
风险提示: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养老是一件大事,
选择养老机构需要慎之又慎,
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部分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他们还宣称,这事不能让子女知道,否则会干扰项目进程,本金也拿不回。号称的“高利息、高回报”可能真的是无回报!
风险提示:
老年朋友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老年人在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更新时间:2023年3月15日 文章来源:陆家嘴国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案例:
2018年3月,投保人陆先生为女儿投保了陆家嘴国泰美怡安康两全保险,附加美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
2021年11月,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陆同学确诊了急性淋巴母细胞白血病。确诊后,陆先生按照服务人员的指导备齐了理赔材料,赔付金额33万快速到账。客户十分讶异,保额30万,为什么可以赔付到33万?其实这是该款产品的特色—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当发生合同特定癌症列表中所界定的特定癌症的,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首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给付。
2022年12月,陆先生再次提供了申请材料,经客服人员对陆同学进行视频回访后受理完毕,理赔金3万元快速到账。陆先生非常庆幸当初选择了这份保险,对家庭对孩子都增加了治疗的信心。
启示:
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很多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时间也越来越长了,而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在被保人自确诊之日起每满一年仍生存的,还可以再次申请。连同首次在内,最多可以申请五次,这也为重疾患者的后续治疗提供了资金补充。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认识自己的保险产品非常重要:
1.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当家庭结构、个人信息、投保状况发生变化时,也要进行保单校正,及时掌握家庭保险的整体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金融相关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多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甚至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我们要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金融广告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常见的涉嫌非法、虚假金融广告有哪些特征?
特征一:承诺“投资理财回报显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承诺“投资回报率10%以上”;
特征二:承诺“百分百本息保障”;
特征三:承诺“无需征信报告,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24小时放款”、“无征信秒过”;
特征四:没有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特征五: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特征六:利用监管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如何识别违规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1.
查询金融广告主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
2.
核实金融广告内容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名义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行为;
3.
查看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4.
查询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过往业绩;
核实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否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更新时间:2022-09-0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与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3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增强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一注意: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
购买保险第一步,就是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可登录银保监会官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查询。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注意: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保费缴纳、保险金如何赔偿等,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注意: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四注意: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五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2-09-0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年来,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等。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更新时间:2022-09-0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我会监测到有不法网站假冒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带有“银保监会认证”“中国银保监会”等不实信息内容,并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名义实施诈骗。上述诈骗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监管机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4期风险提示,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一、中国银保监会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所谓回款渠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各银保监局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费用。若有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认证”等名义,或自称中国银保监会、某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假借监管权威要求转账、汇款、交费等行为,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局反映,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联系电话可通过官网www.cbirc.gov.cn查询,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反映。
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我会多次发布过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更新时间:2022-09-0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更新时间:2022-09-0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频发,
欺诈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
侵蚀了保险机构利益,
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
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福建银保监局积极践行“为民监管”职责,
联合福建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
组织开展“慧眼”系列反保险欺诈宣传活动,
用四格漫画的形式,
以案说法,
带您一起“图”个明白
更新时间:2022-01-2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更新时间:2021-11-1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去年,中国银保监会就“代理退保”等乱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为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6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远离“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法行为侵害,防范警惕以下风险。
一是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信任,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逃废债务、修复征信等事宜,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侵占消费者正当的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效沟通,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是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暗藏集资诈骗风险。“代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此外,消费者如受蒙骗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不仅丧失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消费者一定要对此类不法行为提高警惕。
三是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法代理维权组织取得消费者委托后,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后患无穷,可能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更要注意防范诈骗分子以“解决债务”“修复征信”等说辞骗取银行卡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进行盗刷或转账的风险。
不法“代理维权”“代理退保”风险高、危害大,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一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防范非法代理维权侵害。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二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比如,购买保险产品要符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类产品应考虑借贷成本和还款能力,投资理财产品应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防范非法代理维权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消费者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更新时间:2021-10-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诱导销售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一、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
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了本不需要的产品。如对宣传界面内容不了解,最好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同意授权办理等操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再签约
消费者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着重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和退保损失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尤其是线上签约投保时千万不要图方便就“一勾到底”。
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瞒真实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总之,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发生合同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不被“免费”诱导,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更新时间:2021-09-2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有消费者投诉反映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作为现金存取、资金交易的重要金融工具,银行卡被广泛使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频率日益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盗取持卡人交易身份信息等不法手段实施盗刷,不仅侵害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也影响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第4期风险提示,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个人信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防范盗刷侵害。
一、养成安全用卡习惯
银行卡被盗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持卡人卡片被侧录、个人信息资料泄露或不当用卡。消费者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卡用卡,不轻易将个人资料转交他人代办。坚决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良后果。在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留意刷卡次数,使用后及时收回。对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不随意丢弃。
二、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支付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持卡人的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就可能实现盗刷。消费者要保护金融账户的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同时,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比如对陌生来电、短信和不明链接保持警惕,不下载非官方APP,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界面或者网络环境中登记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三、固定证据并及时报案
建议消费者开通余额变动提醒,及时掌握账户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如遭遇银行卡盗刷,应立即向发卡行告知交易异常,及时冻结账户或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报案。同时,可通过就近的ATM或POS机刷卡交易,以保存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证据材料,证明卡片在本人手中,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来源:国家反诈中心/武汉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我们经常会收到一些陌生信息,接听到一些陌生电话,我们犹豫着,该不该点,该不该接,担心对方可能是骗子,但其实,万“骗”不离其宗,只要你认清了骗子的诈骗套路,也就能轻松破解骗局了。
一、 贷款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往往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为噱头,引诱被害人登录或下载虚假贷款网站或 APP。然后仿冒正规贷款平台流程,要求被害人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最后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
防骗小贴士:
1.申请贷款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陌生电话、短信、网络广告。
2.不要在任何贷款公司网页输入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3.低门槛放贷是诱饵,汇款验资、放贷前收费都是诈骗。
二、 兼职刷单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在各种QQ群、微信群、招聘网站或短信息中发布兼职信息,声称招募“网络兼职刷单员”,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要求被害人进行刷单。
在这类诈骗中,第一次小额的返利佣金往往会兑现,待被害人刷单金额较大时,就会以系统卡单、错误等理由不予退还本金,达到诈骗目的。
防骗小贴士:
1.不要轻信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2.网络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要求垫资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
3.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联系方式、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给警方。
三、 冒充客服退款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联系被害人,谎称是某购物网站、网络店铺或快递物流的客服,在详细报出被害人的个人订单信息后,以能给被害人“退款、理赔、退税”等为由,要求被害人点击钓鱼链接、扫描二维码或其他手段,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
防骗小贴士:
1.接到自称客服的来电,不要轻信。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核实。
2.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填写个人信息。
3.验证码是保护资金的最后一道屏障,切勿轻易告诉他人。
四、 虚假购物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发布广告,以低价推销商品、服务,要求受害人先付“手续费、订金、预付款”,待收到钱后,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或者失联。
防骗小贴士:
1.购买商品要到正规商店或正规电商平台。
2.拒绝所有私下付款,严格遵守平台交易流程。
3.谨慎对待广告宣传,不正规的平台销售缺乏约束,不轻信,不尝试。
五、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要求被害人转账销案,后提供所谓“安全账户”,要求被害人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防骗小贴士:
1.公检法不会采用电话、短信等形式办案,不会相互转接电话。
2.公检法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不会让公民转账汇款。
3.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改号软件,改成真实公检法机关座机号码。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10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期,有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实质是非法吸收社会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三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手法之一:以投资养老为名诈骗养老钱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名义,承诺高利率回报且提供预留养老床位、预定养老房间等服务,向老年消费者非法筹集资金。
抓住老年人特点设计骗局。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对集资诈骗认识不足,打着投资养老、销售老年产品等旗号,经常出现在老年人聚集的场所,如公园、超市、小区等,不断向老年人群灌输金融养老、新型投资等概念。
利用小恩小惠博好感,降低老年人警惕性。不法分子通过组织旅游、参观、讲座、赠送礼品等手段,有意博取老年人信任和好感,等老年人降低警惕后,趁机对其道德绑架、虚假宣传,最终目的是骗取老年人钱财。
抛出高回报承诺吸引老年人。不法分子惯用承诺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定养老服务等说辞,诱骗老年人投资所谓“养老服务”项目,收费名目五花八门,如“贵宾卡”“会员费”“预付费”等。这些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所承诺的养老服务,获得资金后运作、流向不透明,有很高的集资卷款跑路风险,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被不法分子诈骗。
手法之二:用以房养老名义诈骗老年人资金
不法分子所称的“以房养老”为假。正规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保险公司)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种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且比较小众,其准入门槛高、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对机构业务开展和销售管理都非常严格。
不法分子所谓的“以房养老”风险极高,且暗藏陷阱。不法分子以国家政策名义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打着“以房养老”、有高收益回报等旗号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这种“抵押-借贷-理财”方式操作流程多、参与主体乱、投资风险高,本就不符合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所谓“理财产品”很可能是虚假的,借来的钱最终还是到了非法机构口袋。
用“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人抵押房产,诈骗资金。不法分子所宣称“以房养老”与国家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完全无关,只是其假借国家政策、为非法集资活动造势宣传的手段而已,其实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往往是“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有的参与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房产被抵押,最终失去了房子,还背负贷款。
上述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恶劣,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此提示消费者,做到以下两谨记、两注意。
一、谨记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宜有赌博心理而冒险入局。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理财产品如果承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要记住投资是有风险的,别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二、谨记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理财投资产品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建议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和了解,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警惕非正规机构的疯狂营销揽客行为。
三、注意提防集资诈骗套路。集资诈骗多有“击鼓传花”和“庞氏骗局”特点,往往是以新还旧,缺乏实际业务支撑和盈利来源,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项目,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慎重对待合同签署环节,不在空白合同签字。不随意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一、认清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二、“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三、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关于防范短信钓鱼诈骗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假冒多家银行名义发送服务信息,声称客户手机银行、银行卡、身份证等过期或失效,诱导客户点击短信中网站链接访问虚假手机银行系统,客户一旦受骗提供银行卡号或手机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法分子将迅速冒用客户身份进行转账,盗取银行卡内资金,使客户资金遭受损失。在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一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安全,从官方渠道办理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业务,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向消费者发送短信钓鱼链接是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法之一。此次短信钓鱼诈骗在全国范围密集爆发,攻击目标和行为特征相对一致,受骗对象多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登录操作不熟悉的人群。此类诈骗一般是有组织的专业诈骗,目的主要是窃取消费者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或盗取账户资金。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不明短信、不明网站链接和页面、不明手机APP提高警惕,尤其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时,要多看多思,防范被诈骗风险。
一看短信是否真实。诈骗短信假冒银行名义会降低消费者警惕性。消费者在收到署名为银行发送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真假,尤其不能盲目相信异常号码发送的短信。消费者若不确定短信是否真实,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或向其官方客服咨询。
二看网站链接和页面是否为官方渠道。诈骗短信提供的网页链接可能是假冒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网页的钓鱼链接,也可能是病毒木马,不应轻易点击和操作。建议广大消费者登录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时从银行官方手机APP或网站等正规渠道进入,尽量不要点击第三方提供的网站链接操作,以免被不法分子诱骗。
三看对方索要信息是否为个人重要敏感信息。消费者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付款码等均为个人重要且敏感信息,当有第三方要求提供或输入上述信息时,需提高警惕。不轻易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不随意在除银行官方渠道之外的网页填写重要敏感信息。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请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账户,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六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有正确评估,杜绝不计后果盲目借贷、盲目消费行为。过度借贷往往导致资金断流,最终会使消费者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
二、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三、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
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出现以来,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其中,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5号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一、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
(一)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二)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营销宣传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相关主体应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二、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看清直播内容
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来源:消保局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贷款“黑中介”打着吸睛幌子诱骗借款人,如果不注意辨别就很容易上当受骗。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提高警惕、谨防贷款“黑中介”的五个“定制圈套”:
圈套一:“包装贷款”。“黑中介”谎称通过包装资料可以解决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但当你拿着造假资料去申请贷款时,便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资料造假被金融机构查出,结果自然是拒贷,还会被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二是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相关资料可能被黑中介拿去申请贷款。
圈套二:“无需审批”。“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黑中介”一般将目标锁定在收入不稳定人群,“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是很好吸引该人群的噱头。而被这些虚假信息迷惑双眼的借款人,往往拿到的是一份“天价”合同,最终造成无力偿还的结果。
圈套三:“贷前收费”。“黑中介”承诺低息、快速放款,但前提是借款人先要交一定的保证金、押金,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一旦借款人交了钱,“黑中介”就会消失无踪。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而“黑中介”一般没有实际业务,图的就是借款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因此会在贷款过程照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圈套四:“宣称有关系”。“黑中介”宣称自己在金融机构有熟人或者有关系,可以帮助借款人轻松贷款,而且利息很低,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如果借款人信以为真,交了所谓的服务费,贷款无望反倒被骗了服务费。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有严格的贷款审核流程,并不是内部人员就能左右的。
圈套五:“洗白征信”。“黑中介”慌称只需几千元就能洗白个人征信,无论多花、多黑都能洗白,以避免贷款被拒。一旦你信以为真,被骗的就是你。征信报告只有上报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修改、更正,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是无权更改的。不良征信记录,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时,要积极处理,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是正确之道。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正确贷款“三要三不要”,远离贷款五大“圈套”。
一是花钱要理性,不要让个人贷变成“烧钱贷”。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忽视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计后果、盲目借贷,否则一旦资金断流,就容易陷入“黑中介”贷款的“定制圈套”。
二是借钱要正规,不要把“假李鬼”当成“真李逵”。“三看”辨别正规金融机构:一看联系方式与经营场所。正规的金融机构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并非只有一个简单的贷款网站,并非一个QQ号或一串手机号码。二看前期费用和贷款利率。从贷款利率和前期费用来看,遇到“无门槛、低利息”的贷款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三看受理区域与营业执照。正规的金融机构一般只办理当地业务,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而非正规机构一般会声称“可办理全国业务”,这是他们异地行骗的一种手段。正规的金融机构会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借款人可以登录当地工商部门网站看看是否已经注册。
三是救济要理智,不要让中介贷变成“中介害”。如果不幸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后切忌自乱阵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黑中介”恐吓、威胁,在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银保监局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消费者因经济压力加剧、偿还能力下降,导致短时期内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引发大量的信用卡还款方面的投诉。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用卡需理性,切莫陷入信用卡使用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信用卡越多越好。“卡多不是你的错,你记不清账单日和还款日就是你的不对了”。信用卡不是越多越好,信用卡太多而记不住还款日和还款金额,不仅有可能损失利息,最重要的是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还会增加被盗刷的风险。
误区二:分期付款捡便宜。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是信用卡发行机构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信用卡持卡人在消费前别忘了先查清楚自己卡中的可用余额和分期付款额度。
误区三:“以卡养卡”不用还。一些消费者借助“以卡养卡”的方式,通过办理各种机构的信用卡来交替还钱。“以卡养卡”容易陷入卡债越还越多的不良循环,不仅会加速个人杠杆的上升,还会增加违约风险的概率。
误区四:“最低还款额”免费。信用卡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虽然能图方便,暂时性地减轻还款压力,但是这种还款方式将会产生信用卡利息。最低还款额度主要是用于解一时之急,如果需要使用最低额度还款,需要提前了解本息共需要归还多少金额,提前做好打算。
误区五:疫情期间不还款。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台了相应的信用卡还款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代表疫情期间不需要还款。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疫情并不能免除所有人信用卡的债务,只有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无法还款的,可以采取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计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其他消费者仍需按照还款协议的具体约定来进行还款。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科学认识信用卡,“四步走”安全理性用卡。
第一步,科学认识信用卡。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生活领域消费需求。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合理发挥信用卡的消费支持作用,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短借长贷”;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用途,不将信用卡用于套现、投资经营等非个人消费类透支用途。
第二步,合理规划信用卡。消费者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费标准,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消费者需要结合自己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合理刷卡消费,不要过度刷卡。消费时应该量力而行,切莫超额消费,免得一不小心沦为“卡奴”,甚至因信用卡逾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征信“污点”。
第三步,安全使用信用卡。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卡片密码、卡片背面签名栏三位数以及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对陌生号码、陌生链接、陌生账号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刷卡消费时卡片不离开自己视线并核对消费金额。不出租、出借信用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犯罪等违法活动。对长期不使用的信用卡及时到信用卡发行机构作销户处理,避免产生年费或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四步,按时归还信用卡。消费者拿到信用卡后,要准确了解信用卡的还款日期、账单日期、还款规则等信息,合理选择还款方式。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使用信用卡时,要养成定时查账习惯,关注信用卡发行机构在临近还款日时发送的还款提示短信,做到按时、足额还款,以免因遗忘还款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近年来,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为主要形式的“代理维权”问题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这些专职“代理维权”的团伙,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收取高额手续费,煽动消费者反复向监管部门“维权”从中牟利,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陷阱一:“全额退保”猫腻多,切记“无利不起早”
消费者张某购买某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后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代理退保”的广告,该网站称可以代理“全额退保”,代理先收取500元,若退保成功,再收取20%-50%的“手续费”。该平台要求张某签订“全权”代理协议,并要求其不得就投诉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随后所有投诉沟通电话均由其平台代理人接听,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五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法院未支持张某诉求。历时半年,张某维权失败,还损失了代理费、诉讼费共计上千元,也失去了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的机会。
陷阱二:“退保理财”花样多,非法集资一场空
消费者李某最近接到了一通自称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知李某,其名下的这张保单收益太低,可以帮助转换成收益为15%的产品。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来到客服中心办理了退保。办理完退保后,“工作人员”又劝导李某签署了一份号称是“某日进斗金理财产品”的“转换合同”。几个月后,工作人员失联,理财产品无法兑现,李某才发现自己受骗,后经核实该“工作人员”并非保险公司人员,自己中了非法集资的圈套。
陷阱三:信用卡“维权”噱头多,“赔了”征信又失财
疫情期间,消费者王某由于收入减少,无法按期还款,想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款。这时王某收到一条短信,号称可以帮助王某向银行维权,申请将欠款分成60期,并免除王某的利息和手续费,只需缴纳1000元“代理费”。同时,还指导王某“如何躲避欠款催收”、“如何进行以贷养贷”。王某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提供了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然后签订代理维权协议。一个月后,王某收到银行短信,发现因自己未按期还款上了征信系统,利息和手续费也没有免除;几个月后,王某总是收到各种推销电话,不胜其扰。
陷阱四:“维权”幌子是非多,“此维权”非“彼维权”
近期,部分团伙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大肆宣扬“投诉代理”,怂恿或代理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使用统一的投诉话术。这些“代理投诉人”一般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条文引用经常有明显错误,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正常协商,还会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同时,部分人员还会编造或歪曲事实,举报金融机构存在违法事实,反复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等,人为拉长维权流程,可能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最终造成消费者损失。
为维护您的权益,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不当维权面临“四大风险”:
风险一:不当退保无保障。消费者退保后,会处于无保险保障的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消费者如果再次投保将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等,甚至可能面临被拒保的风险。
风险二:信息泄露隐患多。“代理维权”的团伙一般会索要消费者的身份证、手机等个人信息,有些团伙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恶意使用在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等业务。如果消费者想终止代理协议,还会被这些团伙利用信息不断骚扰。
风险三:经济负担愈沉重。代理信用卡维权,一般采取拖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进行,往往导致消费者需承担逾期滞纳金及罚息,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风险四:征信污点影响大。如果个人征信系统留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形成信用污点,对消费者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业等方面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正确维权“三步走”,渠道畅通且免费:
第一步,投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第二步,调解。如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银行纠纷)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申请调解。第三步,举报。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但向监管机构举报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民事诉求,消费者如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保监局
一、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定权益有哪些呢?
答:根据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八大权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纠纷怎么办?
答:当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应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金融机构投诉电话、邮寄信件、前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消费者进行投诉,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代理维权是否更有效?
答:不会。银行保险机构投诉渠道畅通且免费,消费者可以按照要求提供投诉的相关材料,自行办理投诉事项。当前社会上一些机构打着“代理维权”的幌子,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实则为了收取高额代理费。有的代理机构常常阻断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甚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还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五、投诉后多久可以收到答复?
答: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金融机构会在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上级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六、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七、与金融机构协商不成怎么办?
答:如果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可以申请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北京地区银行业消费者可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申请调解,联系电话为010-88689969;北京地区保险业消费者可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联系电话为010-95001303。调解均是自愿且免费的。
八、与金融机构调解不成,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么?
答:如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决。
九、发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办?
答:发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等(简称“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向违规金融机构(被举报人)所在地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十、举报多久可以得到答复?
答: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告知举报人调查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调查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按照《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匿名举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也不用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十一、举报可以撤销么?
答:在举报调查期限内,举报人主动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视为放弃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十二、向监管机构举报能解决与金融机构的民事纠纷么?
答:不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但不能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民事纠纷,消费者如有民事诉求还是要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十三、投诉、举报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1.提出投诉或举报,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在现场投诉或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举报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切莫因过激或不当维权使自己陷于违法之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银保监局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
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020年6月是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都将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将组织开展“抖音挑战赛”活动,敬请大家积极关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打非局
近期,监管部门收到反映,一些个人或社会团体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以怂恿、诱导等手段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退保”行为隐藏至少以下三种风险。
一是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为牟取利益,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冒充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使消费者丧失风险保障。消费者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二是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某些“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
三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打着“维权”幌子获取消费者信任,并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除“代理退保”外,有的组织还从事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业务,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较高的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有的组织甚至在消费者想终止“代理退保”协议时,采用极端手段骚扰消费者,迫使其再次投诉。
通过投诉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但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则可能会对行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一是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有所差异。消费者退保后如想再次投保,由于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涨、被拒保等风险。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二是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保单是重要的金融单据,包含重要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三是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
近期,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投诉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和金融资产安全,注意银行卡使用安全,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诈骗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退改签”电信诈骗中窃取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转走卡内余额。近期,有不法分子首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信息,如航班号、高铁号、酒店预订信息、旅行社合同信息等,再向受害人手机发送虚假“退改签”短信,声称航班、高铁、酒店预订、旅行计划等“受疫情影响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使受害人拨打短信中虚假客服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按其提示操作,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将卡内余额转走。二是在网络平台以“采购防护物资”“献爱心”等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以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转账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或在钓鱼链接中诱使受害人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假冒慈善机构或爱心人士,利用公众同情心,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献爱心捐款”等名义,向消费者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后,一旦转账,就造成账户资金受损。
上述利用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涉及银行卡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安全用卡。受疫情防控影响,春运返程、节日出行出现退改票高峰,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谨防个人重要信息遭到窃取。
二是要注重保护个人敏感金融信息,不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疫情当前,消费者应当保持冷静,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敏感金融信息。
三是谨慎进行线上私人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线上私人资金交易风险大、身份核实难,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购买物资或捐款。确实需要通过线上私人交易的,也要尽量对发布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伪进行核实,以保障自身财产不受侵害。
总之,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账户资金不安全,蒙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典型案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非法集资花样繁多,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
【典型案例一】“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没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一般工商企业。自2007年起,该公司依托其经营的多家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营销等方式,与不特定的人员签订内部福利协议、委托信托协议、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等各类投资理财协议,并允诺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在单位账户被管控后,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分公司、营业部设立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集资款项被肆意分配,随意处置,主要用于购买房产、土地、高管发薪、支付店面租金、个人挥霍等。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返款集资参与人。
【典型案例二】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高息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本息、支付工资、宣传费用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均被肆意挥霍,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有关犯罪人员已被法院判决,接受法律制裁。
【案例分析】由此可见,非法集资一般都满足四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性”,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为蛊惑群众投入资金,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是高额收益做诱饵。为了骗取资金,不法分子会以“无风险 有担保 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人。但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不具备偿还能力,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诈骗资金得手后就人去楼空,或因为经营不善、肆意挥霍致使资金链断裂。因此,一旦掉入非法集资陷阱,集资参与人最终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是“项目”包装藏猫腻。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集资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以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为目的,而是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创新创业等幌子编造项目非法吸收资金;有的假冒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或理财产品非法集资;有的假冒或假借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伪造单据非法吸收资金。近年来,非法集资又呈现“上网跨域”新特点,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以房养老”等旗号,面向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三是虚假宣传造声势。为了迅速做大声势,不法分子一般会卖力宣传,举办各种造势活动。如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开产品推介会、举办现场观摩或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或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无固定对象地广泛招揽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众,或营造投资项目“限时限量”“内部名额”等噱头,或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电影明星的合影,或展示大量“政府批文”“国家战略文件”“技术认证”等材料,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
【风险提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防止财产遭受侵害,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群众做到以下“三不”。
一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尤其是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金融投资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管理,社会公众应当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多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二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要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社会公众要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经营异常或自称公司在境外接受监管的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三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
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受到宣传误导盲目投资,要认真了解产业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真实性、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规律和潜在风险,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迷惑,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总之,无论非法集资过程中如何花样百出,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想方设法套取公众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侵害,广大群众应始终保持清醒理性。
2018年暑期,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据反映,近期此类情况仍时有发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
1.准确识别惯用误导手法。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误导信息主要有: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2.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3.销售人员要增强合规意识。部分保险营销员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属于销售误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4.虚假信息请勿轻信及传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若遇前文所述的类似情况,请勿轻信,更不要转发;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向银保监会投诉的全国统一电话为12378。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加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现首次发布6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案情简介】有保险消费者向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投诉,反映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由于相关汽修单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出险信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涉嫌犯罪,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分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时一般由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实践中,有的保险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损坏后,由于防范意识不强,为图方便将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案例中相关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监管提示】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案情简介】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夸大保险责任;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案例分析】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通过电销渠道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谨防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销售行为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向其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经查,发现该中心支公司在向该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销售人员郭某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多万并称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续期服务人员刘某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并在解释红利分配方式时,存在不实表述。此外,还发现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等其他问题。对以上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销售人员郭某、刘某分别予以警告。
【案例分析】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产品。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郭某、刘某欺骗投保人,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一是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二是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谨防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黄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李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仅是按照黄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场,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是违规行为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存在以投诉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投诉人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相关保险机构罚款5万元。
【案例分析】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等,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后,未及时反映、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方面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谨防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分析】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有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等欺骗行为。此外,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在上述案例中,马某作为保险代理人,用“炒停”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马某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实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一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据反映,近期部分保险营销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大学入学要求考生有保障型保险交费记录”、“保险慢慢走向强制型”等不实信息。针对此类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此类销售误导行为。
在我国,学生购买商业保险没有此类强制性要求,大学生录取与保险交费记录挂钩是误导宣传。对于部分保险营销员所发布的上述不实信息,请广大考生和家长保持警觉,切勿轻信。
当前,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审核不严等原因,成为销售误导的高发领域。部分保险营销员断章取义、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不实信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要警惕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误导宣传信息,遇到前文所述类似情况,可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期,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补偿收益或保单升级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俗称退保),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保险“退旧保新”推荐,充分考虑自身保险保障需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谨防保单利益受损和保险保障中断风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不高于该保单期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同时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其次,谨防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一方面,再次投保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期或等待期一般会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某些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投保年龄等有限制条件,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要求增加保险费等情况。
保险消费者务必慎重对待“退旧保新”。一方面,针对个别保险销售人员片面夸大所推荐其他保险产品的优点,隐瞒解除已有保险合同风险的问题,保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退旧保新”宣传,不清楚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另一方面,因不同人身保险产品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保障期间、保障范围等不尽相同,保险消费者应详细了解“新”“旧”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差异,理性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通过互联网购买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到期后不予续保的问题。在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消费者对此类产品要谨防宣传误导,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等方面情况。
一、明确“连续投保”不等同保证续保。目前网销短期健康保险的合同中虽然对续保做出了相应的约定,满足条件的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继续投保,但这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
二、短期健康保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注意此类产品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三、确认保障期限,谨防宣传误导。短期健康保险是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消费者在投保此类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期限和续保条款等内容,确认保险期间,了解产品属性,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选择购买相适应的健康保险产品。
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阐明产品属性,说明所购产品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提示消费者可能面临的无法续保风险,严禁以“保证续保”概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消费者在购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谨防此类误导。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据反映,一些非保险机构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取“保单分红”名义,诱导欺骗消费者办理退保并购买其他投资产品。上述行为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对此类行为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要警惕常见手法。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此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严重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二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慎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不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不与所谓的“代理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以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
三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如遭遇类似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的“分红”邀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统一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验真实情况和相关人员资质,了解保单分红具体情况,核实保险机构办公场所等。
若您发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陆家嘴国泰人寿2018年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近年来,以保险的名义或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屡有发生,其特点是既具有欺骗性,又具有隐蔽性,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非法集资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导致损失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消费者应当学习防范知识,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
一、【4大关键词】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关键词1:承诺高额回报
无视保险市场正常收益率水平,承诺虚假的高额回报、承诺保本保息等
关键词2:编造虚假项目
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的幌子,编造虚假项目以获取信任
关键词3: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一掷千金,请明星名人代言,雇人散发传单,用媒体制造虚假声势
关键词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传销类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业绩”不择手段拉拢亲人同学,壮大规模
二、【3查2配合】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消费过程中不要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1查:查人员
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并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验证。
2查:查产品
通过银保监会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证保险产品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3查:查单证
要求销售人员提供正式保单,可到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通过客服电话鉴别保单真伪。
1配合:配合做好交费
在付款时,要避免将现金直接交付给销售人员,尽量配合保险公司选择转账至安全账户等付款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2配合:配合完成回访
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三、【10个警惕】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牢记“保险姓保”,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消费者遇到以下情形的销售 “理财”“保险”产品等应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公益”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人的
9、“投资、理财”等公司、网站及服务器等在国外的
10、要求以现金等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等缴纳投资款的
四、【非法集资的3大危害】
1、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2、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金融风险。
3、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切勿以为政府或保险机构会最终为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买单,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因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重要信息和链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hina.cn/
陆家嘴国泰人寿官方网站:https://www.cathaylife.cn/publish/main/index.html
陆家嘴国泰人寿官方客服电话:95374
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消费者遭遇保险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情况。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消费者推销P2P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消费者出资购买,有的甚至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
一、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查验相关资质。
二、细读合同,确认产品属性
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防止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三、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1.我国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什么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包括: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4.什么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什么是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什么是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
(1)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只要受到损害,就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要求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比如下面的案例,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电视机一台,在正常使用中,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正好当时邻居李某也在场。王某和李某都被严重炸伤。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邻居李某和商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是两者都因为商品的缺陷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2)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
7.什么是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 民族,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 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 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大问题。
8.作为保险消费者,您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保险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①保险消费者知情权;②自主选择权、③依法求偿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信息安全权等保险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每逢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开门红”是现有销售行业中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保险保障产品越来越多,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风险。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一是谨防“炒停”营销。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产品。
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请消费者理性消费,不盲从、不跟风,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保险,实现有效保障。
二是谨防夸大宣传。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消费者应了解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总之,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期,有关部门发现,市场上有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等名义实施“退保理财”诱骗的不法行为,其基本操作手法如下:
第一步,通过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等方式,自称是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第二步,称保险消费者持有的保险产品收益较低,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第三步,劝说保险消费者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可获补贴、退保资金转购“理财产品”可获贴息或领取旅游券等,诱导保险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
据了解,这种“退保理财”骗局导致保单非正常退保,而退保资金大多被诱导转购“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您:
一、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保险赔偿等。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建议保险消费者谨慎退保,以免失去保险保障。
二、勿受高息理财诱惑。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上当受骗,建议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退保理财”,做到“三拒绝”:拒绝相信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
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如遇可疑邀约时,可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核实销售人员是不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所售产品是不是保险公司产品、所留地址是不是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地址。二是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蓬勃发展,在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时着重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类风险是产品宣传藏“忽悠”。目前互联网保险险种主要涉及电商类保险、旅行类保险、车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及一些场景创新类产品(如航班延误险、退货运费险等)。有的保险公司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另一类风险是不法行为“鱼目混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
上述风险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对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针对销售误导风险。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建议保险消费者:一方面要主动点击网页上的保险条款链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投保须知,了解保障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利益及领取方式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不要望文生义,如果有疑问,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服。
针对不法行为“鱼目混珠”的风险。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建议保险消费者:首先,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自身保险保障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其次,在网上投保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核验所购保单的真实性。最后,要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投诉;如果您遭遇以保险为名实施的诈骗,请尽快通知开户银行和保险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